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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9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朱传海、沈小华、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朱传海,沈小华,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6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宇隆广场。负责人:张葵,行长。被执行人:朱传海,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沈小华,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在人民币21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强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