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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余素贞与朱全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素贞,朱全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素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全根。再审申请人余素贞因与被申请人朱全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衢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素贞申请再审称:1.在双方因其他纠纷引发的争执中,申请人用竹竿上的竹鞭抽打被申请人是为了排除妨碍,只是一般过失,不能因此减轻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2.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当采信2013年9月17日的衢光司鉴(2013)临鉴字第438号鉴定意见书,而不应采信2014年11月26日的衢恒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484号鉴定意见书。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申请再审。朱全根提交意见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3年1月28日,在双方当事人因其他纠纷引发的争执中,申请人余素贞首先拿出竹竿击打被申请人朱全根,导致争执扩大、加剧,余素贞有明显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侵权人朱全根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朱全根承担70%的赔偿责任,比例合理恰当。余素贞在2013年9月30日司法鉴定后,通过功能锻炼、康复训练等,左手腕关节功能有所好转。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其不构成十级伤残,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符合规定。综上,余素贞所提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素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