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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沿滩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沿滩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樊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湧,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李宗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正品,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160元,减半收取62080元,由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强审 判 员  范 彦人民陪审员  江声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喻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