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三法执字第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建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成,林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成。被执行��林毅辉。申请执行人杨建成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将本院委托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林毅辉存款人民币6270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志凯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钟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