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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79号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评估拍卖,且其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浩军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