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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恒业建达彩钢有限公司与吕海波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海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恒业建达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东。法定代表人付爱民,总经理。上诉人吕海波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恒业建达彩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吕海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因履行与上诉人签订的《活动板房销售合同书》而起诉上诉人,双方在上述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提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