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宁执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蒋木青与洪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木青,洪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宁执字第01134号申请执行人:蒋木青,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洪海生,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现租住宁国市津园村*幢***室。申请执行人蒋木青与被执行人洪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30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