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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行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曹红梅申请执行胡景丽民间借货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开行执字第431号胡景丽:你与申请执行人曹红梅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红梅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曹红梅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期至付款之日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承担诉讼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执行费16500元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