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鹏飞与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飞,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江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