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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商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贺雪莉、王艳辉与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雪莉,王艳辉,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商初字第00182号原告贺雪莉。原告王艳辉。被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习庆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玮。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雪莉、王艳辉与被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雪莉、王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贺雪莉、王艳辉负担。审判长  张宏生审判员  刘珍友陪审员  雷 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 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