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丹与王鹏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王鹏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赵丹,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王鹏军,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与被告王鹏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丹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原告赵丹负担。审判员 王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