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015)余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阮某某,女,1993年9月7日出生。被告曾某某,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原告阮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阮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阮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樊宝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