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辖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郭兴根与田兵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郭兴根,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702A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于洪,女,系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兴根,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兵,男。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郭兴根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名誉权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没有证据对实施涉案行为的终端设备所在地加以证明,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郭兴根上诉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且被上诉人田兵常住河口区,河口区人民法院是受理此案的“不方便法院”,请求将该案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山东省东营市渤海公证处(2014)东渤海证民字第2019号公证书,证实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为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同时,被上诉人田兵现居住在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锦河花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淑媛审 判 员  张素云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