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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荆珊山诉朝阳区鼎昌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珊山,朝阳区鼎昌超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60号原告荆珊山,男,1956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九区**栋***号。被告朝阳区鼎昌超市,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科技花园小区*号。经营者尹士学。原告荆珊山诉被告朝阳区鼎昌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珊山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应聘到被告处任司机兼装卸工工作,双方商定月工资为2500.00元,2015年2月22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被辞退,原因是原告年龄较大,怕有意外。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22日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27500.00元及赔偿金1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经查,被告已于2012年9月18日注销,现原告仍以被告注销前企业名称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荆珊山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荆珊山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 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