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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青贤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青贤,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青贤。委托代理人徐印成,陕西省电力设计院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法定代表人朱雪峰,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法定代表人暴买社,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青贤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青贤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青贤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青贤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青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新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