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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余鹏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49号原告余鹏。委托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898号。负责人蒋中华,该行行长。第三人杨杰。原告余鹏与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第三人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鹏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余鹏负担。审 判 长  严月华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熊诗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