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余鹏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49号原告余鹏。委托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898号。负责人蒋中华,该行行长。第三人杨杰。原告余鹏与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第三人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鹏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余鹏负担。审 判 长 严月华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熊诗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