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廖静芳与李远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静芳,李远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廖静芳。被告李远飞。原告廖静芳诉被告李远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扬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静芳及被告李远飞到庭参加诉讼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1月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2月5日在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在被告家居住生活,于2007年8月18日共同生育女孩李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小孩出生后,因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逐渐产生矛盾。2009年4月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回娘家生活,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联系。小孩李某乙出生后,主要在被告家生活,由被告父母帮忙照顾,现在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三江小学就读一年级。2015年5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抚养女孩李某乙,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廖静芳与被告李远飞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某乙由被告李远飞负责抚养,原告廖静芳表示同意;三、原告廖静芳自愿给付被告李远飞2010年至2015年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0000.00元,该款定于2015年6月15日前给付5000.00元,其余5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廖静芳自愿从2016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李远飞小孩当年抚养费人民币3600.00元,至女孩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包括十八周岁);被告李远飞表示同意;四、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廖静芳自愿负担交纳本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 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维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