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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乡老关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孙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汪振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的账户(账号:32×××80)存款3600000元。现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的账户(账号:32×××80)存款3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生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乐 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