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叶昌华与重庆鼎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昌华,重庆鼎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534号原告叶昌华,女,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周晓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鼎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昌华与被告重庆鼎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昌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昌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昌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060元,由原告叶昌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慎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