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安道与张富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道,张富国,王兴齐,袁亨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王安道。被告张富国。被告王兴齐。被告袁亨武。原告王安道与被告张富国、王兴齐、袁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安道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兴齐、袁亨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安道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道撤回对被告王兴齐、袁亨武的起诉。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翠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