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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安道与张富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道,张富国,王兴齐,袁亨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王安道。被告张富国。被告王兴齐。被告袁亨武。原告王安道与被告张富国、王兴齐、袁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安道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兴齐、袁亨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安道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道撤回对被告王兴齐、袁亨武的起诉。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翠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