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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宋保国与王新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国,王新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宋保国,男。委托代理人杨卫平,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新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国诉被告王新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保国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保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保国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