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宋保国与王新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国,王新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宋保国,男。委托代理人杨卫平,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新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国诉被告王新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保国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保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保国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