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喻婷婷与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省广电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婷婷,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省广电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507号原告喻婷婷。委托代理人薛少卿、赵黎静,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省广电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婷婷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省广电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怡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