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白少华与山西广播电视台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少华,山西广播电视台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并民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少华,男,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健,台长。委托代理人刘宗贤,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少华与被上诉人山西广播电视台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迎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白少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少华、被上诉人山西广播电视台委托代理人刘宗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山西广播电视台系省直属事业单位。白少华大学毕业后于1984年被选调到山西广播电视台(原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处工作,系山西广播电视台在编职工。从1998年4月起,山西广播电视台开始停发白少华工资及福利待遇,白少华也未在山西广播电视台工作。白少华于2013年9月向山西广播电视台申请办理内退手续,山西广播电视台每月向白少华发放内退工资。2014年4月1日,白少华向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2014年4月10日,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晋劳人仲不字(2014)第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白少华自进入山西广播电视台工作之日起,便与山西广播电视台建立了人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1998年4月起,山西广播电视台开始停发白少华工资及福利待遇,白少华也未在山西广播电视台单位工作。因白少华未提供劳动,故白少华要求“被告为原告补发1998年4月至2013年9月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共计57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在白少华办理内退后,山西广播电视台已支付白少华生活费,故白少华要求“被告为原告补足2013年9月至今的内退工资12690元,并裁决被告按照原告职称、工龄,每月为原告发放4000元内退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白少华要求“被告为原告缴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白少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白少华负担。”白少华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劳动法及其解释针对的都是劳动者与我国企业之间或者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做出的规定,而本案山西广播电视台属于事业单位,白少华系在编人员,不是普通聘用人员,不应适用劳动法,而应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裁判。白少华从大学毕业工作近30年,且为在编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均由国家财政下拨,山西广播电视台19**年4月无故停发工资、福利待遇,无奈之下,白少华于2013年9月申请内退,山西广播电视台未按照白少华的职称及工龄发放内退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山西广播电视台为白少华补发1998年4月至2013年9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57万元和补足从2013年9月至今的内退工资及福利待遇12690元,另外按照白少华职称、工龄发放内退工资和福利待遇4000元,缴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山西广播电视台针对白少华的上诉请求,向本院答辩称,山西广播电视台认为不管是适用公务员法还是劳动法还是事业单位的相关法律,但我国总的原则是按劳取酬,但从1998年4月之后白少华就没有在山西广播电视台工作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既然没有提供劳动和工作,白少华就没有权利要求获得报酬。白少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在原山西人民广播电台期间发生了白少华因工作问题造成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巨大经济损失的事情后,成立了山西广播电视台,现山西广播电视台已依照程序进给白少华办理内退手续,是合理合法的,白少华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关于白少华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同第一项的理由,从1998年4月后,白少华就没有在山西广播电视台工作过,山西广播电视台没有依据为白少华缴纳社会保险。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白少华自进入山西人民广播电台之日起,与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建立了人事合同关系,现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变更为山西广播电视台,因此,白少华与山西广播电视台存在人事合同关系,其从1998年4月起就未在山西广播电视台单位工作,故原判不支持白少华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共计57万元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白少华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白少华关于为其缴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上诉主张,可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原判不予支持正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白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光审 判 员 李学贵代理审判员 任维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