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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宋某。被告白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11日生一男孩白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白某丙,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白某乙与白某丙随被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婚生长子白某乙(2009年5月11日生)、婚生次子白某丙(2011年3月14日生)均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双方互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张洪中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