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如英与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67号起诉人:李如英,性别:××,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退休教师,住浠水县清泉镇友谊巷56号。公民身份号码:×××0028。起诉人李如英诉称,2015年2月28日,湖北省浠水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浠水理工中专)违法扣款917元,有收据。我是2007年底退休的,当时只扣了基本工资的5%,生活补贴321.8元没有扣。2009年8月11日省人事厅电话通知是落实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执行落实了此通知只提高了基本工资的5%,即是全工资。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新工资生活补贴的标准是1185元。学校只发给原告788元少发了397元。涉黑人员用重复伪造守卫李如英信访人员工资和重复报拿保安人员工资,请求人民法院判定浠水理工中专:一、退还违法扣款917元;二、依法落实计生政策,从2010年7月1日起至今每月应补发给原告397元;三、依法行政收回被涉黑人员用各种黑手段非法贪拿的10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浠水理工中专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起诉人起诉浠水理工中专的上述行为亦不属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综上,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如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郑学平审判员汪希元人民陪审员黄文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郭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