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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买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49号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开元。被告买彦峰,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