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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庞伟滔、冯晓燕等与陈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伟滔,冯晓燕,陈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83号原告庞伟滔,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613。诉讼代理人喻忠良,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徐英鹏,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辉,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号码:×××091X。原告冯晓燕,女,汉族,1981年3月6日,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9268。诉讼代理人陈广辉,系本案被告,与冯晓燕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庞伟滔诉被告陈广辉、冯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原告庞伟滔及被告陈广辉确认,截至2015年6月1日止,被告陈广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同意被告陈广辉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分24期偿还,在2017年6月15日前清除完毕。从2015年6月起,在每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最后一期清偿尚欠借款本息。以上款项均转账至原告指定账户内(户名:庞伟滔,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建设支行,账号:62×××18)。三、被告陈广辉未按本调解书第二项还款计划确定的还款时间或者数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尚欠借款本息全额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冯晓燕对被告陈广辉在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5066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前全部支付至原告本调解书第二项中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周树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艳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