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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海华与高勇、章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华,高勇,章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王海华。被告:高勇。被告:章灵波。原告王海华与被告高勇、章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470元,由原告王海华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