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海华与高勇、章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华,高勇,章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王海华。被告:高勇。被告:章灵波。原告王海华与被告高勇、章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470元,由原告王海华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