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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玉成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昌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陈玉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下简称保险公司。代表人吴素霞,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立峰,保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玉成诉被告袁士国、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玉成尚在治疗中且需要进行伤残评定,本案依法中止诉讼。恢复诉讼程序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其赔偿款共计60364.2元。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合理赔偿。经查,2014年9月6日19时35分许,袁士国驾驶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两山乡河西张各庄村路段,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陈玉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陈玉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袁士国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玉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的未从人行横道通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袁士国所有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陈玉成伤后先后在昌黎县人民医院、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共计20天,伤情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右顶骨凹陷骨折,多发肋骨骨折等。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建议原告加强营养、定期复查,住院期间需二人陪护。经原告申请,受昌黎县人民法院委托,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陈玉成伤残程度为十级。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驾驶的王派电动自行车车辆损失为1505元(含残值220元)。另查明:昌黎县两山乡河西张各庄村村民陈绍生(男,身份证号码:××)老伴早年去世,生有长子陈玉成、次子陈玉安、三子陈玉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陈玉成赔偿款47000元,原告交强险限额内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二、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陈玉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