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珍诉被告前郭县乡企物质经营公司、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珍,前郭县乡企物质经营公司,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张桂珍,女,汉族,无职业,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子清,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前郭县乡企物质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俭,经理。第二被告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法定代表人赵国祥,局长。原告张桂珍诉被告前郭县乡企物质经营公司、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缓交),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