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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珍诉被告前郭县乡企物质经营公司、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珍,前郭县乡企物质经营公司,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张桂珍,女,汉族,无职业,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子清,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前郭县乡企物质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俭,经理。第二被告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法定代表人赵国祥,局长。原告张桂珍诉被告前郭县乡企物质经营公司、前郭县经济和商务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缓交),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