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韩承钢与王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承钢,王贻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韩承钢。委托代理人:管西娟,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贻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承钢诉被告王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承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韩承钢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