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韩承钢与王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承钢,王贻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韩承钢。委托代理人:管西娟,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贻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承钢诉被告王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承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韩承钢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