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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秀真与被告梁园区城市管理局环卫一处(以下简称环卫一处)、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真,梁园区城市管理局环卫一处,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田秀真,女,汉族,1941年3月7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徐俊超,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园区城市管理局环卫一处。住所地梁园区锦绣路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楼。机构代码41840564-6。负责人范时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现住商丘市梁园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机构代码58855821-5。负责人王广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红,女,汉族,1990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侯磊,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商丘市梁园区。系公司员工。原告田秀真与被告梁园区城市管理局环卫一处(以下简称环卫一处)、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田秀真诉称:原告系被告环卫一处工人,2014年12月12日,原告在归德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打扫卫生时,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致残。被告环卫一处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投有人身意外伤害险,在骑电动车的侵权人找不到的情况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田秀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66500元。被告环卫一处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清扫公司已经给原告进行了赔付,原告再次要求赔付,应当驳回原告���诉请。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保险公司与环卫一处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2日,原告田秀真受到损害后,2015年2月5日,原告与梁园区环卫一处第二清扫作业公司签订了医疗费赔偿协议;而原告将环卫一处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另外,梁园区环卫处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环卫一处,故本案列保险公司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秀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孝忠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人民��审员朱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