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媛某某,李晶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口头裁定书(2015)阎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张媛媛某某,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阎良区福源小区一期6号楼1单元201室。被告李晶晶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阎良区福源小区一期6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张媛媛某某与李晶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媛媛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媛媛某某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媛媛某某承担。审判长员 亓 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