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玉军与李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军,李云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733号原告杨玉军,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李云飞,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张晓辉,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玉军诉被告李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军,被告李云飞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军诉称,2013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安装合同,原告为被告在中山东路495号河北省测绘局新办公大楼安装风管定价为每平米18元,图纸总共9015平方米,后因被告违约双方产生争议,被告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并找他人安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报酬162270元及利息10709元、违约金3407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云飞辩称,一、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合同报酬及利息,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二、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因为原告主动提出放弃履行合同,是原告违约;三、我们保留追究原告违约的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中山东路495号河北省测绘局新办公大楼安装风管,该合同载明:“甲方:李云飞,乙方:杨玉军。1、项目名称:河北省地理信息基地,空调通风,排风,排烟,风管的安装。(不包括设备,开墙洞等)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有零配件,图纸,技术要求。3、乙方负责:为甲方按要求安装风管,工具自有。4、技术要求标准: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法规要求。5、工期:(空白)。6、价格:按风管实际面积结算,每平方米18元(包括所有联接部件,以人民币结算)(以上是价格为水平安装)。7、付款方式:乙方按好一层时甲方付给乙方半层款,乙方再按好半层时甲方付给乙方上次的半层款。乙方违约甲方可停付款,甲方违约乙方可停工。8、违约责任:双方如有违约要求给付对方违约金。9、安全条例:乙方安全自负。”注:1、图上风道总计共有9015平方米;2、因垂直安装风道难度大,要再加工费。3、项目地址在中山东路495号河北省测绘局内就是省地理信息局。甲方:李云飞,乙方:杨玉军。2013年3月31日。”原、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提供的风管不符合图纸的技术要求,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技术变更的书面说明,被告未提供,原告无法履行合同,被告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并找他人安装。并提交图纸、照片各一套,欲证实被告提供的实物与图纸要求不符。被告称原告认为合同按每平米18元没有利润,主动提出放弃履行合同,后被告自行找他人安装。另查明,涉案的工程被告已委托他人安装。上述事实有合同、图纸、照片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安装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均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违约的相关证据,且双方均认可涉诉工程原告未有实施。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合同报酬、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玉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杨玉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