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殷军与张建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军,张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308号申请执行人殷军。被执行人张建彬。关于申请执行人殷军与被执行人张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河民初字第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的收条1份,证明申请人已收到还款40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承诺余款部分约期偿还;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过程告知书,在规定期限无异议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举证已偿还4000元,余款部分约期履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过程告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无异议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河民初字第0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