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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杏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江与太原矿机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太原矿机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杏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何江,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太原矿机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享堂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江与被告太原矿机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江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锦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