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何仕招、陈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何仕招,陈德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贺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仕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兵。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仕招、陈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洪斌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欧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