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樊根娣与后春风、汤红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根娣,后春风,汤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樊根娣,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后春风,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汤红梅,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汤红梅在安徽省红枫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35150元的股份。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二、冻结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