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付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付某。被告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来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冬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