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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付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付某。被告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来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冬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