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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李某,女,28岁。委托代理人古晓杰,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江某某,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翩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