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176-197号之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176-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昌波,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15,系珠海市夏湾蜜思卡拉OK厅个体户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004、1006-1010、1012-1025、1027、1028号共22份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张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2案。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张伟共应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合计2753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伟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张伟名下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28635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审 判 员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文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