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万成申请执行刘建波、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07号申请执行人刘成万,男,汉族,重庆**县人,云县润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云县爱华镇**村委会对面**租赁站内,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冉东军,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璠,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刘建波,男,汉族,重庆**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组,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区**路**号,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临中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人刘建波、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8月30日止,分三次向权利人刘成万支付租赁欠款人民币62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未如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刘建波、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同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成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本案的书面申请,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属权利人处分权利范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成万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并终结执行(2015)临中执字第07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王先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立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