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执字第0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龙飞、焦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龙飞,焦倩,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2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左龙飞,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苏家店村二组43号。被执行人焦倩,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方巷口村三组85号。被执行人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峰。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3075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