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非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高立波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静丽,高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非审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称桥西计生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366号。法定代表人冯喜章,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秀清,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谢静丽,无业。被执行人高立波,无业。申请执行人桥西计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谢静丽、高立波作出的邢西计征决字[2014]02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立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桥西计生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逸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