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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友仁与孟伟、刘文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陈友仁,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孟伟,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文秋,居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仁与被告孟伟、刘文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友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友仁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