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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一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肖生臣与肖生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生臣,肖生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生臣。委托代理人:苏俊跃,衡水市桃城区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寒,衡水市桃城区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生旺。上诉人肖生臣因与被上诉人肖生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物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询问了本案。上诉人肖生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寒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肖生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物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树峰审判员  崔清海审判员  蒋宝霞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张凤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