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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志宏与秦丹丹、杨亦冉、杨高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宏,秦丹丹,杨高帆,杨亦冉,张文玲,范世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宏,男,1976年l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王洼子乡贾台子村南沟崾岘组***号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游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丹丹,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顺宁镇政府干部,现住志丹县顺宁镇保娃沟门行政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高帆,男,201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秦丹丹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亦冉,女,201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秦丹丹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玲,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秦丹丹公婆。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伟,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世伟,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顺宁镇安兴庄行政村阳家洼子村村民,现住该村。上诉人赵志宏因与被上诉人秦丹丹、杨高帆、杨亦冉、张文玲、原审被告范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的006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