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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刚与邸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邸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李刚,男,汉族,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石学军,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吉彬,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邸广东,男,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邸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对被告邸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李思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廷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