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刚与邸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邸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李刚,男,汉族,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石学军,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吉彬,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邸广东,男,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邸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对被告邸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李思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廷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