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杨某某,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张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曹某某,身份证住址: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星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