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重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新平与曹玉丰等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平,曹玉丰,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重初字第0003号原告郭新平,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玉丰,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治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齐吉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西段。负责人吕艳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平与被告曹玉丰、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新平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国亮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